不銹鋼反應器與提供反應熱量的加熱爐或取走反應熱的換熱器,可視為一個系統(tǒng),沒有防火間距的要求。反應器與加熱爐的間距,在防火規(guī)范和設備布置設計通則中規(guī)定為4.5m,這是因為在反應器與加熱爐之間只留出通道和管道布置及檢修需要的空間即可。據(jù)統(tǒng)計國內(nèi)外11個裝置的設備布置間距,反應器與加熱爐之間凈距大于4.5m的有8個,小于4.5m的3個,大于4.5m的往往是二者之間有管廊或有一排單柱管架。按GB 50160《設備、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間距》的規(guī)定,明火設備與操作溫度等于或高于自燃點的工藝設備的凈距為4.5m。
在催化裂化裝置中,反應器與再生器的布置是由催化劑循環(huán)線的尺寸要求確定的。按照流化輸送管道的最佳流動條件確定其高度和位置,這樣反應器和再生器相對位置及安裝高度也就確定下來。一般反應器與再生器中心線對齊。
對于內(nèi)部裝有攪拌或輸送機械的反應器,應在頂部或側(cè)面留出攪拌或輸送機械的軸和電動機的拆卸、起吊等檢修所需的空間和場地。